烟台职工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024-03-26
更新时间:2024-03-26 00:28:45作者:佚名
烟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58000。
(二)实施机构。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办理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五) 办理所需材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其它能反映伤病情的音视频材料等。
(六)办理时限。90日。
(七)办理收费。本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咨询电话。
0535-6916825。
经办流程
收取材料-受理-查体鉴定-送达文书。
工作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