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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公租房申请指南 泗阳公租房官网

更新时间:2024-08-04 00:22:19作者:未知

泗水公租房申请指南 泗阳公租房官网

  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户籍在泗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范围是:东到东外环、大宇水泥进场路一线,西到圣昭路,南到菏兖日铁路线,北到泗河南路。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群体及收费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四类通过审核、公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群体: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65岁-70岁的老年人。

  3.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符合县委、县政府政策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除要求泗水县域内无房外,其余申请条件无限制)

  以上申请人家庭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如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超过了分配房源户数,将采取电脑摇号确定配租顺序,配租采取摇号抓阄方式定房;摇号顺序未配租到房源的,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依据个人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县物价局公布的公租房租赁价格,按年度交纳房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泗水县域常住户口。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七)年满28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八)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

  (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其中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同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的不计入在内,不参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等审核。申请人与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根据申请人肢体或视力残疾程度、年龄及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排序公示,优先配租低层房源(不参与摇号选房)。

  (二)城区拆迁改造片区内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无房住户,按照先行安置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出具相关符合配租条件的担保证明,并在担保期限(1个月)内完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三)上级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优先配租的特殊群体家庭。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或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二)城区拆迁改造片区内处于拆迁安置过渡期,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住户。

  (三)正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的政府性房产或已经通过改造建设获得住房安置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申请人,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不予安排实物配租;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疾病的,按照监护人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年龄超过70岁以上的老人,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六)虽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无法定监护人的。

  (七)户籍在申请区域范围但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泗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未婚人员无须提供该项材料。如果提供法院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

  (四)住房证明。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五)收入证明。1.职工收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及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流水证明。2.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填写承诺书。4.学生出具学生证或由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六)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明等。

  (七)引进人才应单独提交的其他材料。1.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派遣手续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等(复印件经聘用单位盖章确认),社会保险交纳证明。2.学历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泗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验证件原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泗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所审材料上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联合县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地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在《泗水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泗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住房保障栏目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或异议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联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联审小组进行审查。

  (六)登记。经联审符合条件,将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分类登记,并加盖泗水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七)摇号:对已登记的家庭由公证处采取公开电脑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顺序,按摇号顺序发放公租房准租通知单。

  (八)抓阄。县住建局对已发放准租通知单同时交纳租赁保证金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等方式抓阄选房。

  (九)配租。抓到房源的家庭,与县住建局签订《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抓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上房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在轮候期内,按照摇号顺序轮候递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据其申请,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八、动态管理

  为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不再符合保障资格对象的退出工作,确保“进得来,退得出”。对已满租赁期继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一律按照本次通告第三款申请条件的资格审查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续租资格。

  九、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

  (三)本通告在新的通告发布前持续有效。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与租赁住房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可同时享受。

  本通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3745936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泗水县民政局

  泗水县公安局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标签: 住房  泗水县  申请人  条件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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