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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更新时间:2024-04-06 22:08:31作者:佚名
烟台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收温馨告知
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现将烟台市管辖范围内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烟台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1.社保(医保)核定。所有参保单位(含原通过社保部门“税库银”统一划款缴纳社保费单位)每月应通过社保部门的“烟台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单位端、社保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或参保地社保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医保部门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yantai.gov.cn)单位服务窗口、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全市各级医疗保障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基数申报仍然按照原方式经办),并填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2.税务征收。参保单位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缴费单据后,应于当月月底前(为确保缴费后有足够的记账时间,原则上要求每月25日前完成缴款)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发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包括:原社保部门“税库银”统一扣款、网银支付、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电汇转账、和窗口柜面刷卡缴费等)全部关闭。
3. 缴费单据作废。当月申报填制的社会保险费单据应于当月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当月月底,未完成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单据,于次月1日零时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作废,参保单位需重新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填制单据。
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单据在有效期内,因其他特殊原因,参保单位需作废缴费单据的,由单位确认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出书面申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作废缴费单据。
医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单据有效期内需要作废的,直接到医保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办理。
(二)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模式。
1.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2020年10月31日前已经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级、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挂挡缴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渠道由代理缴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缴费账户扣费后统一交至税务部门(代扣至12月31日),缴费票据按原渠道提供,参保人员务必保证扣费账户余额充足。以上人员群体自2021年1月1日后,由个人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缴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2. 2020年11月1日以后新增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到市级、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个人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向税务部门缴费。缴费票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3.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可以继续沿用原模式选择由银行代办社保费缴款,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银行业务开通情况确定。
4.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社保费,支持按半年、按年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社保费。按月缴纳社保费时,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缴费或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承办银行无法缴费的,造成断缴影响个人待遇享受的责任由缴费个人承担。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一)企业缴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税务社保费征收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进行缴费。原企业缴费单位在税务部门签订的用来缴税的三方协议,可以用来缴纳社保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APP、商业银行柜台及网银和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税务社保费征收窗口或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者医保部门6781767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