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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烟台异地医保

更新时间:2024-04-06 22:16:56作者:佚名

烟台市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烟台异地医保

  烟台市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根据《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照参保地的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就诊医院未经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医院级别的按照参保地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按照门诊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异地急诊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在备案的转入医院发生的因恶性肿瘤和白血病诊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审核结算。

  符合全国联网结算政策要求,且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行异地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政策要求执行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或异地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急诊除外),在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40%,剩余部分按照参保地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审核结算;在非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符合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未通过全国联网结算医院实现即时结算的异地医疗费,需个人全额结算后回参保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

  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加盖医院业务专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转出医院负责初审和上传;无转出医院的,可在烟台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代传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本文标签: 异地  医疗费  医院  参保  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