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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医疗救助标准(兖州大病救助标准)

更新时间:2024-08-26 11:09:54作者:佚名

兖州医疗救助标准(兖州大病救助标准)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重点救助对象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5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

  2.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部分,给予全额救助。10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4.针对重点救助对象落实再救助制度,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

  1.低收入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8000元。6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40000元,累计最高救助限额48000元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0元至70000元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7000元。7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30000元,累计最高救助限额37000元。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的医疗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必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以下患者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18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70%比例,年度最高1.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

本文标签: 限额  万元  比例  医疗  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