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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02 11:10:01作者:佚名

济宁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项目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中小学收费

  1.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住宿费

  小学、初中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

  (2)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高中阶段收费

  (1)学费

  原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2)住宿费

  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后执行。

  (3)学生装费,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代学生定制服装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营利民办中小学收费

  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四、调整收费标准

  (一)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五、收费、退费政策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二)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营利性民办高中的退费根据学校和学生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六、规范收费行为

  (一)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五)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补助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三)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 宁 市 教 育 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

本文标签: 收费标准  中小学  学费  学校  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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