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2020常州邹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申请+时间+材料

更新时间:2024-02-02 11:14:17作者:未知

2020常州邹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申请+时间+材料

  2020年,邹区镇将继续实行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制度,现将积分管理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积分对象

  1、凡办理居住证并已在本镇居住1年(含)以上(提供的暂住证明材料至少包含本年度的有效暂住信息);

  2、2020年6月15日前申请人或配偶在邹区购房并取得房产证的;

  经本人申请并经镇相关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口。

  二、本镇参与积分学校和招录人数

  邹区实验小学(含东方校区)招录370人;

  卜弋小学招录90人。

  三、受理时间安排

  5月15日至5月17日——咨询答疑,不接收材料;

  5月18日至6月15日——积分材料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

  6月16日至6月22日——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不再受理首次申请;

  6月23日起,不再接收任何材料;

  6月26日至6月28日——镇积分办按镇分校对积分情况进行预公示(在此期间,申请人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镇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镇积分办不再受理);

  7月1日至7月2日——镇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正式录取人员名单;

  7月3日至7月4日——申请人带上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逾期不领取视作自动放弃。

  四、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点: 邹区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岳杨路)

  电话:0519-83886229(仅限5月15日至7月5日开通)

  五、报名所需材料

  (一)必备材料(缺一不可)

  1.居民身份证(孩子父母双方)、居住证(申请人一方);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户主、申请人、孩子页);

  3.在本镇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经邹区派出所备案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经邹区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宿居住的,提供公安机关对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二)选择材料(根据积分人自身情况提供)

  1.申请人文化程度(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镇、县(市、区)三级证明材料(如属于违法生育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明材料);

  3.申请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提供在邹区本地就读幼儿园盖章的幼儿就读年限证明;

  4.申请人提供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绿本);申请人或配偶在现居住地卫生院(医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签约“家庭医生服务”项目的(由卫生院核实,申请人需提前到现居住地卫生院办理);

  5.申请人或配偶在本镇纳税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在本镇企业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

  7.申请人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证明(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查证属实的),同类型技能证明以最高级别计分;

  8.申请人在我镇规模企业工作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编号;

  9.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义务献血的,提供义务献血证(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可累计);

  10.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11.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做好人好事的,提供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决定或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材料;

  注:以上证明材料有原件的,请提供原件一份与复印件二份。

  六、重要说明

  (一)申请人需如实填写《邹区镇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申请表》和递交相关材料,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纳入的取消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有邹区居住证的少数民族子女需同步纳入邹区镇流动人口子女积分管理;

  (三)孩子户口在本镇的家长不用参加积分,可直接到相应施教区的公办小学就读。户口在本市其它区县的孩子,到其户口所在地就读;

  (四)已在小学一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

  (五)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

  (六)申请人只可填报本镇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小学;

  (七)本年度指: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

  (八)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九)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7月5日前由镇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

  (十)未尽事项以邹区镇积分办解释说明为准。

本文标签: 申请人  积分  配偶  流动人口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