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条例中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2024-08-24
更新时间:2024-08-24 07:07:19作者:未知
一、物权有没有期限性的规定?
有期限性,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什么?
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物权有期限性,一共有两种物权,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种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还有一部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的成立、内容以及物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产生的纠纷,被称为物权确认纠纷,在诉讼中又称为物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