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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最新规定 扬州禁捕区域

更新时间:2024-07-16 11:22:00作者:未知

扬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最新规定 扬州禁捕区域

  8月10日,《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正后正式公布实施。

  江苏全面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能吃。餐饮店若非法提供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最低罚十万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全面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不仅禁食,各个环节也要全面禁捕、禁止交易。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或者出售。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如果非法食用,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处罚。比如,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同时,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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