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惠民保升级款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申请及给付
2024-02-20
更新时间:2024-02-20 11:11:48作者:未知
产品类型 | 保障内容 | 年免赔额 | 报销比例 | 年度限额 |
升级款 | 责任1:住院治疗发生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 | 共用2万 | 70% (非既往症)50%(既往症) | 100万 |
责任2:特药责任20种特药费用 | 70% (不含既往症) | 100万 | ||
责任3:住院治疗发生医保目录外个人自费费用 | 2万 | 50% (不含既往症) | 100万 | |
责任4: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住院医疗费用 | 2万 | 80% (不含既往症) | 100万 | |
责任5:互联网门诊责任 | 在线问诊 | —— | 不限次 | |
健康管理服务 (16项) | 诊前服务 | 健康资讯、健康档案、健康问卷测评、自助预约挂号、VIP预约挂号 | ||
诊中服务 | 重疾住院安排、重疾国内二次诊疗、恶性肿瘤乐城就医服务 | |||
诊后服务 | 药品配送、处方咨询、用药咨询、患者提醒及用药随访、慈善援助指导、患者用药不良反应的检测、患者用药知识讲座的开展、OTC药品服务 |
*具体既往症释义见下文相关内容
保障责任一:住院治疗发生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
有效保单年度内,参保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所产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包含个人全自费,包含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按比例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途径补偿后,当年度个人自付金额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赔付,保单年度给付限额100万。
本项保障按约定比例承担既往症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产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治疗,本产品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责任二:特药责任
有效保单年度内,参保人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及初次确诊罕见病,且经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中依病种相关专科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责任医师诊断其需使用符合《“常州市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升级款》约定的药品,参保人选择承办保险机构指定的三级医院就医、购药或指定药店购药的费用,经第三方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产品将扣除2万元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特定高额药品保险金,保单年度给付限额100万。
住院治疗发生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责任与特药责任的免赔额2万元共用。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
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既往症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障生效前(2021年3月1日前)已确诊《“常州市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升级款》中的限用约定疾病(具体疾病认定以临床诊断为准),并因此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但其他符合《“常州市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升级款》保障范围内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仍可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