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2024-04-02
更新时间:2024-04-02 00:17:08作者:佚名
烟台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由来是什么?
2019年4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规定,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所以,自2019年起,山东省每年统一测算公布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同时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2020年6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75125元。在确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除菏泽之外的 15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 6573元。今年,公布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